
協會章程
- 分類:關于協會
- 發布時間:2021-04-19 17: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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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進出口寵物食品用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浙江省進出口寵物食品用品行業協會,簡稱:浙江省寵物產業協會。英文譯名:
Zhejiang Imp.&Exp. Pet Food and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JPPIA
第二條 本會由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寵物食品、用品相關行業企業自愿組成,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在寵物食品、用品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的作用,在本行業內進行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約束、自我提高,以增強本行業的凝聚力、向心力,確保進出口產品的質量安全;大力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浙江寵物食品、用品產業健康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水頭鎮委員會。本會接受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本會的辦公地址:浙江省平陽縣水頭鎮平陽寵物小鎮客廳,郵政編碼:325405。。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寵物食品、用品產業結構、生產、經營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就該產品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問題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二)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決策論證咨詢,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四)研究并指導本行業企業的各項管理工作,嚴格執行上級有關部門關于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指示和精神,開展行業內企業質量管理、誠信經營、科技進步、創新成果和產品質量的評價認定工作,嚴禁開展任何未經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組織評選本行業中做出成績的單位與個人,經批準并予以獎勵。對有突出貢獻者建議政府或相關部門經批準并給予獎勵;
(五)建立健全寵物食品、用品安全預警機制,提高寵物食品、用品質量水平,維護消費者利益;
(六)組織寵物食品、用品類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托,參與行業內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
(八)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本行業的進出口商品的價格、市場、質量標準等進行協調,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本行業宏觀調控,防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本行業的整體利益;
(九)協助會員進行商品宣傳介紹,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國內外的專業展覽會、交易會、博覽會和出國考察、推銷、訂貨及技術交流活動,并積極創造條件,同有關展覽公司合作,共同舉辦展銷會;
(十)建立行業自律的長效機制,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規范會員行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條件,維護市場秩序。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促進會員誠信生產和經營;
(十一)舉辦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論壇等活動,指導和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發展企業文化;舉辦各類培訓,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了解掌握寵物食品、用品工藝技術、質量管理等知識,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十二)辦好協會會刊和網站,及時向會員單位提供國家和國際上有關預警信息,介紹國內、外與寵物食品、用品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宣傳國內外寵物食品、用品行業的先進理論、科學技術和管理經驗;
(十三)對違反本協會章程、不執行協會決議的會員,視情節輕重,有權實行批評、警告、通報、上黑名單、暫停直至取消會籍等制裁措施,并有權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出口注冊備案資格。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和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和取得協會出版的會刊、資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有權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協會領導成員,有權向協會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
(五)對違法和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有揭發、檢舉、控告權,同時有申辯權;
(六)當會員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要求協會出面協助調解。
(七)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決議,接受協會出面協助調解;
(三)支持和承擔協會委托的工作,為協會活動提供便利條件,提供協會所需的信息、資料和數據。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積極向協會提供本行業、本企業的生產、技術、市場信息與資料,撰寫學術論文、研究成果、調查報告、合理化建議等文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或違反本會有關規定,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由本會通報批評,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的,以一定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協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一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審核同意后,報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辦事公道,熱心協會工作,責任心強,有自我犧牲精神,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查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查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經浙江省民政廳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后,再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五)決定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及協會正常財務開支管理等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接受會長委托,主持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協會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審核同意后,報浙江省民政廳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中共水頭鎮委員會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五十一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三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五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20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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